死刑執行變更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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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變更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死刑辯護,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事實和刑法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的辯護。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刑辯護主要是量刑辯護,在一審中主要是辯護犯罪達不到必須適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種有利的量刑情節,建議法庭採納不適用死刑。二審的死刑辯護,一般都是一審已經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上訴主要為了“免死”。

死刑執行變更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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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變更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執行前發現判決錯誤,執行前有重大立功表現可能要改判的,正在懷孕的。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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