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想變更撫養權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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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想變更撫養權要滿足什麼條件?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首先要處理的就是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一般情況下,子女的撫養權會由夫妻共同協商,但實踐中有許多夫妻在離婚之後會想要將子女的撫養權進行變更。那離婚之後想變更撫養權要滿足什麼條件?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説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離婚之後想變更撫養權要滿足什麼條件?

夫妻離婚時,對子女撫養問題已經通過雙方協議予以處理,或者由法院判決予確定。但是,離婚以後,夫妻一方提出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當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處理:

(1)離婚時,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因為在新的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處理問題。在出現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時,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支持;

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 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3)夫妻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當准許。

離婚時,無論由父母雙方協議確定,還是由法院調解、判決確定子女隨父方或者母方共同生活,其後父母雙方又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只要協議不違反《婚姻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當承認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撫養關係變更後,原來協議約定的或者調解、判決確定的子女撫養費承擔,也應當隨之予以變更。如果雙方在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上協議不成的,應由人民法院予以判決。

二、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應注意的事項

1 、撫養關係的變更應由雙方協商,如果離婚後夫妻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係達成協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正確把握“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從司法實踐及相關案例來看,家長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收入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經常變更居住地、長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等等,都可以作為是“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重要證據來考慮。

3、收集變更撫養關係證據途徑。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着手展開收集證據:(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説明;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不過應滿足一定的前提條件。在實踐中,如果想要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變更,當事人可以在平時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只有通過證明孩子與對方生活不能得到良好的照顧或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才有可能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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