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裁定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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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予執行裁定要滿足什麼條件?

先予執行裁定要滿足什麼條件?

第一,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先予執行是預先實現權利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承擔義務不明確,也就無所謂預先實現權利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實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能夠判斷出誰是權利人以及權利人享有什麼性質的權利。就被申請人承擔的義務的性質而言,通常是屬於給付、返還或賠償義務的性質。

第二,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第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案件的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裁定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因為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才有可能實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才有實際意義。

二、先予執行裁定的最終處理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時,應當在裁判中對先予執行的裁定及該裁定的執行情況予以説明及提出處理意見。權利人勝訴,先予執行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説明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在先予執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權利人敗訴,先予執行錯誤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指出先予執行是錯誤的,責令申請人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採取執行迴轉措施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

1:民事訴訟中的先予執行適用案件範圍: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3、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金的

4、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5、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

6、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7、不立即返還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申請先予執行裁定,那麼申請人必須他要有實現權利的急迫需要,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事實關係不清楚,或者誰是權利人,而誰應當承擔義務也不明確,這種情況是沒辦法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的。另外,一旦提出先予執行申請,那被申請人必須要有旅行的能力,不然提出來這個也沒有任何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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