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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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無效確認之訴
婚姻無效確認後,法院如何認定婚姻無效確認之訴?
夫妻二人事實未達到婚齡,而登記為婚姻關係。後又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應如何予以認定婚姻無效確認之訴? 法院在審理該案時,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屬於無效婚姻,”對無效婚姻提起的應該是確認婚姻關係無效的確認之訴而不是變更婚姻關係的變更之訴,故方某在熊某未達法定婚齡期間應提起的是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之訴,但《婚姻法解釋(一)》第8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主審法官在審理案件中調查得知,方某起訴時熊某已經達到法定婚齡,該無效婚姻因被告達到法定婚齡這一事實而轉變為有效婚姻,故本案不應按確認婚姻關係無效的確認之訴,而應按變更婚姻關係的變更之訴來審理,在確認訴的類型後,主審法官通過庭審確認了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做出了准予離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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