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婚姻無效確認之訴應如何理解?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9W

認定婚姻無效確認之訴應如何理解?

男女雙方在經過戀愛階段,決定選擇結婚成為夫妻時,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目前,我國婚姻登記機關僅對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提供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是否有單身證明、簽署男女雙方無近親屬關係的聲明,而且還取消了婚前體檢的必備程序,因此,可能導致少數心術不純的男女故意隱瞞重婚、近親、疾病等真實情況,導致無效婚姻的產生,那麼,認定婚姻無效確認之訴應如何理解呢?

民事訴訟上的確認之訴是不需要被告的,對於無效婚姻夫妻雙方請求法院確認不存在夫妻關係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糾紛,可以另案起訴。

無效婚姻不發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關係的存續與人身密切相關,涉及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對其認定須經法定程序。在我國,無效婚姻通過司法程序予以確認。

在依司法程序確認婚姻的效力時,婚姻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包括單位均有權就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提起確認之訴。人民法院對此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不得適用調解。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扶養、繼承等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是無效婚姻,應依職權在判決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結婚登記時存在無效婚姻的情形,但後來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當事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有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在受理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由於無效婚姻違反婚姻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不利於婚姻法的實施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人民法院有權對此干預,限制當事人對起訴權的處分,對當事人的撤訴申請不予准許。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所受理的離婚案件確屬無效婚姻的,應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3條的規定,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無論是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還是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審理髮現婚姻無效情形的,在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糾紛時,人民法院都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對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關係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婚姻法解釋(二)》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1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婚姻法解釋(二)》第6條對訴訟主體作了規定: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因為離婚是以原有婚姻關係合法存在為前提的,無效婚姻當事人談不上離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如果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綜上所述,關於認定婚姻無效確認之訴應如何理解的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關於當事人提起的無效婚姻訴訟,不得通過調解、不得進行上訴,且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問題應分別進行調解審判並下達決定書,對於結婚時為無效婚姻,但訴訟時無效條件已消除的,法院對婚姻無效確認之訴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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