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確認之訴的説法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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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確認之訴的説法正確嗎?

男女青年結婚後,如果一方發現對方患有嚴重疾病,影響夫妻關係,並且之前隱瞞不説的,可以提出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做出判決。在我國民事訴訟領域,可以分為確認、給付及形成之訴。那麼,婚姻無效確認之訴的説法正確嗎?下面我們一起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婚姻無效確認之訴的説法正確嗎?

在民事訴訟上的確認之訴是不需要被告的,之間請求法院確認存在夫妻關係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糾紛,可以另案起訴。無效婚姻不發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關係的存續與人身密切相關,涉及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對其認定須經法定程序。在我國,無效婚姻通過司法程序予以確認。

在依司法程序確認婚姻的效力時,婚姻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包括單位均有權就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提起確認之訴。人民法院對此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不得適用調解。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扶養、繼承等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是無效婚姻,應依職權在判決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結婚登記時存在無效婚姻的情形,但後來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當事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確認之訴的特點是什麼?

1、一方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

2、法院對確認之訴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執行性。“確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為原告”、“確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為原告”等等就是確認之訴的例子。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者法律關係是確認之訴原則上的形式,不過作為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係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於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製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偽之訴”也屬於確認之訴。

綜上所述,在我國確定婚姻無效需要經過法院的審理,因此,婚姻無效確認之訴的説法是正確的。夫妻雙方當事人、近親屬及其它單位都可以向法院提出這種訴訟請求。法院做出婚姻無效的判決後,任何一方都不得上訴,如果因為財產糾紛引發糾紛,可以重新組織訴訟狀發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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