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上法院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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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離婚程序
第一階段:審查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1、原告提交法院的起訴書,相關證據的副本;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審查過程;
3、由檢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要求,並受理有關文件的決定,否則返回的文件和材料,原告,並告訴拒絕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法院決定提交了原告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五天內送達被告人,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覆;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之日起。
被告不響應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作出決定像往常一樣。
如果被告確實非個人的原因,不會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可以告訴人民法院申請,要求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的決定的延伸。
第三階段:審判階段。
這階段的離婚訴訟,主要是通過審查證據,對案件事實,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實質性階段。它包括以下步驟: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如果調解不成的,判決。
在離婚訴訟結束,但就是不與該法院的決定(調解)不滿意,您可以收到的判決(調解)的日期15(10)中級人民法院法庭內,未能提出上訴的決定(調解)書生效。在離婚判決生效(調解)不服的,根據民法,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有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再審的尊重。鎮法院可以離婚嗎的內容就為大家整理到這裏了,感謝您對我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