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撫養費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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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撫養費公佈
廣東省撫養費
廣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於印發《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部分)

徵收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規定辦法: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按規定向受委託作出徵收決定的機關提出分期繳納申請,分期繳納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徵收社會撫養費程序:

(一)社會撫養徵收機關對當事人要及時發給《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

(二)當下廣東省撫養費這件事情

(三)徵收社會撫養費時,徵收人員必須出示全省統一制發的《廣東省行政執法證》或者《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證》;

(四)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機關在收到社會撫養費時,必須同時向當事人出具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按省財政廳統一格式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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