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4W

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隨着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做出的調整,各省市也在國家的號召下,對當地的計劃生育內容進行修改。其中,關於廣東省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修改,相信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那到底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是怎麼規定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2017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廣東新計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四)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2017廣東省再生育政策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夫妻一方為本省户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户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雖然,我國現在已經開放了二胎政策,但這也是有一點條件限制的,並不是任何夫妻都是可以生育二胎。而要是夫妻在政策之外生育了子女的話,那麼就會被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上文就是關於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規定,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