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
妨害公務與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區別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處,表現在:兩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國家機關正常行使職權、發揮職能的行為;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對抗國家公務活動的故意;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活動時,其客觀行為表現就與妨害公務罪完全相同。


二者相區分的關鍵在於其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不同:妨害公務罪通常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且行為人侵害公務人員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後者依法執行公務期間,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則不要求必須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可以是能夠損害法院裁判約束力、權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騙隱瞞、消極抵制、無理取鬧等等;而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期間;妨害公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有執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當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瞭解到在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時候,就會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而要是在妨害公務的過程中有造成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那麼同時又觸犯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這個時候往往是驚喜想象競合,擇一重罪對行為人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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