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孩子撫養權的協議離婚之後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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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孩子撫養權的協議離婚之後還有效嗎?

結婚生子幾乎是每一個人都肯定會經歷的一個人生過程,對於結婚生子我們大家都是非常關心的一個話題。現實生活中有的人在結婚之前簽訂一些協議,就比如結婚之前就簽訂了孩子的撫養權的有關協議。那麼婚前孩子撫養權的協議離婚之後還有效嗎?

1、在協議離婚中,婚前協議約定子女撫養權不能違反法律原則,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的約定,在離婚時才能確定其是否有效。如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在訴訟離婚中,一般會按照離婚時雙方的意願及情況,以子女的最大利益和成長需要為先,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2、婚前協議屬於特殊性質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如果關於約定子女撫養權的條款因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不利於子女的成長而無效,不影響婚前協議其他部分的效力。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對於婚前孩子撫養權的協議離婚之後還有效嗎這個問題答案是部分有效,我們國家對於婚前協議有着相關的規定,對於婚前的撫養權協議我們國家是如果不是對孩子成長有害的話就是有效的,我們國家法院在判決離婚中如果有協議我們國家的法院也會仔細審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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