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應承擔的義務包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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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應承擔的義務包含什麼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應承擔的義務包含什麼
1、給付保管憑證的義務。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保管憑證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憑證,同時對已成立的合同有舉證作用。
2、妥善保管保管物的義務。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該項義務是保管人最主要的義務。
3、不得轉保管的義務。保管人應當親自保管保管物,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項義務是保管行為的專屬性所決定的。
4、不得使用的義務。保管人一方面不得自己使用保管物,另一方面也不得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及時通知的義務。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將這一情況通知寄存人。
6、返還保管物的義務。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即便是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仍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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