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提綱範文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庭審提綱範文
庭審提綱

1、庭審開始。


①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是否到庭,並向首席仲裁員報告人員到庭情況;


②書記員宣佈仲裁庭紀律;


③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並依次核對當事 人、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是否明確,告知當事人在審理中的權利和義務;


④首席仲裁員公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詢問當事人對本庭組成人員有無申 請回避的要求;


⑤首席仲裁員宣佈案由。


2、庭審調查。


庭審調查,先按申訴方、被訴方的順序聽取申訴方的申訴和被訴方的答辯,如有第三人,接着由第三人陳述。在申訴、答辯的基礎上,對需要進一步瞭解 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調查的順序一般是:


①詢問當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們的代理人,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②如有證人出庭,仍按申訴 方、被訴方的順序,由證人提供證言。證人提供證言後,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有權向證人發問,證人有義務對證言加以解釋和補充。在證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由 仲裁庭如實宣佈書面證詞;


③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對當事人提供和仲裁庭收集的與該案有直接關係的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除法律規定不準公開外,都應 當庭出示;


④宣讀鑑定結論。鑑定人出庭的由鑑定人宣讀。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鑑定人發問,鑑定人未出庭的,由仲裁庭宣讀;


⑤宣讀勘驗筆錄;


⑥聽取申 訴方、被訴方的最後陳述。


3、仲裁庭調解。


經過庭審調查,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明確,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應當再次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即製作調解書,從而結束仲裁程序。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應及時合議作出裁決。


4、休庭合議與裁決。


對當事人不願意進行調解,或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由首席仲裁員宣佈休庭,由仲裁庭組成人員合議並作出裁決。根據《企業勞動 爭議處理條例》第29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必須如實筆錄”。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後,應及時復庭,宣佈仲裁 裁決。對於仲裁庭難做結論或需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佈延期裁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