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 離婚 子女撫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精神病人 離婚 子女撫養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精神病人可以離婚嗎


我國《婚姻法》並沒有就精神病人能否辦理婚姻登記作出專門規定。但《婚姻登記條例》排除了精神病人通過行政登記的方式離婚的能力,意即精神病人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辦理。該規定直接的上位法依據應當是《婚姻法》第31條,即登記離婚必須是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由於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認離婚的法律性質和行為後果,不具備自我保護能力,因而不具備“自願”的前提,同時只有通過人民法院審判才能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係作出公正的裁判。由此可知,《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並非對精神病人離婚的資格進行了限制,而是限定了離婚的方式。對此從理論到實務的意見是一致的。

男女在辦了結婚登記手續的時候,工作人員會問清楚是否出於自願而登記結婚,但由於此時精神病人不能準確表達自己的意思,因此一般來説,精神病人是不可以結婚的。因此上文中提到的精神病人可以結婚的説法,就是不對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