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離婚子女撫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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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如果精神病人離婚的話,其子女該如何進行撫養呢?相信這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內容,其實在一定程度上精神病人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與普通人一樣的。接下來,我們就詳細為您解答精神病人離婚子女撫養的問題。

精神病人離婚子女撫養問題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願協商為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時,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本身沒有勞動的環境和能力,也沒有其他經濟收入來源,法院是否能判決其承擔子女的撫養費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給付撫養費的父或母可以根據身體精神狀況和勞動能力的高低、經濟來源的多少、撫養子女一方的撫養能力,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給付義務。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承擔,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支持。

即使是精神病人對自己子女也有免除不了的義務,只不過由於其精神上存在問題,多半不會將子女的撫養權判給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另外,在具體的撫養費方面也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承擔。要是你覺得小編帶來的內容,還不能解決你的疑問的話,你可以直接來電就你的實際問題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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