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放棄撫養權還能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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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放棄撫養權還能要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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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撫養權還能要嗎

一開始放棄了孩子的撫養權,但是因為情況的變化,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的,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手段:一是協商;二是依法訴訟,需要舉證證明個人更適合撫養孩子,撫養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一般情況下,二歲以內的孩子由母親撫養,二週歲以後,如果沒有特殊的原因,如女方有不利於撫養子女的情形,是不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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