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放棄撫養費以後還能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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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放棄撫養費以後還能再要嗎?

夫妻在辦理離婚手續時,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是必須協商或訴訟判決的關鍵性問題,除了極少數夫妻雙方共同撫養的情況以外,大多數夫妻都是選擇孩子隨其中一方生活撫養,另一方定期支付撫養費用,但在實際中,有時由於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經濟條件遠好於對方或其他原因,撫養方放棄了對方支付撫養費的要求,但是之後情況發生了逆轉,那麼,離婚時放棄撫養費以後還能再要嗎?

離婚時放棄撫養費以後還能再要嗎

離婚時放棄撫養費以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是可以再繼續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的。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如果子女有正當理由需要增加撫養費的,對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1、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綜上所述,關於離婚時放棄撫養費以後還能再要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在離婚時對孩子撫養費的協議或訴訟判決的結果,並不能妨礙孩子在以後向任一方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要求,在撫養方由於身患重疾喪失撫養能力或經濟條件嚴重降低等原因,對子女生活產生明顯不良影響時,可以要求對方重新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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