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請再審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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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請再審格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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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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