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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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張XX: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漢族,職工,住XXXX22號6-2-20室。委託代理人:劉XX,男,山東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崔XX玲:女,1953年4月7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2,漢族,職工,住XXXX9號樓1單元3樓西户。原審被告、董XXX,女,1969年7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0,漢族,職工,住XXXX22號6-2-20室。申請再審人XXXX與被申請人XXXX因借款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5月11日做出的(2015)民初第986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15年10月27日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濟民終字第1856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1、請求撤銷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2015)樑民初字第986號判決書第一項的內容及訴訟費用的承擔方式;2、請求撤銷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15)濟民終字第1856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3、請求貴院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XXXX承擔償還80萬的還款責任及XXXX不應承擔責任的主張。二、申請事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第(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三、具體事實和理由:1、申請事由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一審、二審都沒有查明申請人借款原因、用途、款是否到借款人手中及具體借款數額,申請人只收到被申請人借款80萬元,並非100萬元,申請人上訴時已經説明情況,二審具體也沒有查清事實,申請人在網上操作用款,被申請人XXXX明知不安全,是主動借款給申請人又一直不讓申請人的妻子XXXX知道,申請人借款時提出,如果還不上借款,只讓申請人承擔責任不讓申請人的妻子XXXX承擔責任,申請人也告訴了被申請人XXXX,申請人與XXXX有婚內財產協議,以上情況,一審、二審都沒有認真審查,對XXXX提交的3份證據,一審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不予認真審查,不理會,二審對XXXX提交的證據也未審查,不理會。本案實際借款80萬數額巨大,讓一個不知情的與其無關的女子承擔,嚴重違背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侵犯了婦女的合法權益。2、申請事由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五)項,被申請人XXXX與被申請人XXXX之間,不應該存在債務承擔問題,被申請人XXXX借款給申請人不讓被申請人XXXX知道,借款時也同意不讓XXXX承擔責任,本案XXXX根據法律規定,申請一審調查與本案有關的主要證據,一審不予理會,認為與本案無關。二審未審查。3、申請事由三,符合《民事訴訟法》200條第(六)項,被申請人XXXX借款給予申請人時不讓被告XXXX知道,也同意申請人的説明不讓XXXX承擔責任,可以確定申請人的借款80萬元與XXXX無關,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依照《婚姻法》第41條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本案一審、二審都沒有查清事實,都是適用法律做出錯誤判決。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認為一審沒有查清事實做出錯誤判決,二審沒有查清事實,維持一審判決應該也是錯誤的。懇請貴院依法決定再審,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此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人:XX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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