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可否附帶於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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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可否附帶於刑事訴訟
離婚訴訟可否附帶於刑事訴訟
不可以,離婚訴訟不屬於刑事訴訟可附帶的民事訴訟範圍,需要另行起訴離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這一規定的精神,在審判刑事案件過程中,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能限於物質、經濟上的損害,而且這種損害必須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否則,被害人就不能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此,在審理刑事案件中,包括重婚犯罪案件,被害人或被告人均不得提出附帶離婚訴訟。
如果被害人或被告人要求與對方離婚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按離婚的法律程序另行解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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