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與克林頓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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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與克林頓離婚
申請與受理

(一)申請。


申請是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誌着公證活動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標誌着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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