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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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申請協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經過協商,達成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意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訴訟離婚,是指夫或妻一方直接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夫妻婚姻關係。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和立案證據材料後,決定是否予以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立案後,在15日內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時間。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法院審理時應該經過司法調解,調解不成才判決。但是婚後如果女方在懷孕和哺乳期間,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男方離婚起訴的。達到准予離婚的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雙方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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