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證人證言能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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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證人證言能定罪嗎
多個證人證言能定罪
證人證言是證據的一種,是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或偵查機關所作的陳述。
理論上來説,既然肯定了證人證言的證明能力,那麼其就應有與其他種類證據相同的效力——在被查清後可以作為定罪根據。但是應當認識到,證人證言因其是對客觀情況的一種陳述,不可避免地具有某些主觀性。
再者,被告人供述也是證據的一種,客觀而言,在被告人供述與證人證言間,被告人供述的證明力應高於證人證言,但《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不一定多個證人證言指向同一個人就能夠定罪,他們也有可能做假證,具體能否認罪警方會結合實際情況來分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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