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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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8條規定
《刑法》第238條釋義
第238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和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如何處罰的規定。這裏所規定的“致人重傷”,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長期囚禁、進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不堪忍受,自傷自殘,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  “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用東西堵住嘴導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自殺身亡的。“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時,故意使用暴力損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殺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款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規定、第232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有的非法拘禁行為中輕微的推操、拉扯行為不能認為是使用了暴力,因為被害人被非法拘禁後會自然產生一種抵抗,行為人為了達到其拘禁的目的,不可避免地會與被害人發生身體上的接觸。是否使用了暴力,可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意志是否存在損害被害人身體的故意及當時案發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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