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解釋238條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6W
民訴法解釋238條
請您告知民訴法203條司法解釋
,《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