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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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説明理由。


醫患雙方均可主張成為鑑定申請人,正規程序是提交申請書和答辯材料,要求清楚明確的寫出事實經過和細節。已在醫院入檔案的病歷資料基本由院方提供,包含至少18種不同的紙質、物品資料。手術患者要提交手術相關證據律師365提醒:所有醫療過失鑑定材料必須符合規定,要在得到通知後10日內提交。有疑問可諮詢律師365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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