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協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協議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協議的書寫格式是怎麼樣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據此,父母年邁且體弱多病,喪失了勞動能力,確實需要子女贍養的,其子女均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對的情況下,允許子女之間簽訂贍養協議分工贍養父母,但是如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比如某位子女明顯沒有能力贍養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贍養要求,其他子女無法免除,因為贍養義務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子女不得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對於贍養協議中免除某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屬於約定免除了某子女對父母的法定義務,應屬無效約定。故對父母要求全部子女均需履行贍養義務的訴訟請求應當支持。就父母的居住和日常照料問題,如父母表示願意隨某子女生活,而某子女也表示同意,則應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就贍養費的數額和醫藥費負擔比例問題,如某子女已經履行了對父母全部的贍養義務,則其他子女應當多承擔贍養費,以體現法律與人情兼顧,也能更好促進家庭關係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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