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7條之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婚姻法第37條之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如果離婚時協議或者判決確定的撫養費不足的話,子女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但是是否能夠變更撫養費,關鍵是看是否有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所謂必要性,就是指現有的撫養費已經不能夠滿足或者超出了被撫養人的客觀需要,例如孩子原來需要一個月花800元,但是孩子上學了,需要每個月花2000元。所謂可能性,是指撫養人的承受能力或者收入水平,例如,給付孩子撫養費的一方原來收入3000元,而其現在收入ioooo元,那麼其就可以負擔新增的撫養費。一般來説,只有具有了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情況下,要求變更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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