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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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勞動爭議的解決

勞動爭議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後,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通過協商解決爭議。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二)通過調解解決爭議。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組織包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三)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通過訴訟解決爭議。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對勞動爭議進行審理,幫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消除勞動爭議。

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37條賦予了勞動者擁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同時也規定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遵守法定程序的義務,除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外,勞動者還應當注意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便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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