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與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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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與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是什麼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與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是什麼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中的“出資”,在父母出資是借款還是贈與不明時適用,即夫妻購房,父母出資,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不是借款關係一般都認定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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