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合算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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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合算賣掉
我婚前分到了安置房,婚後現在想賣掉這套安置房,賣掉後的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仍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前的安置房,婚後應為婚前財產。婚前財產的變現,不影響財產的歸屬,仍是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無關。如夫妻一方自願將個人財產轉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在此限。《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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