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哪些情形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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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哪些情形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
離婚哪些情形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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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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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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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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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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