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費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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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父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物價上漲、生活地域發生變化、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經濟收入明顯增加等。
在特殊情況下,支付撫養費一方的父或母,可以提出減免原定撫養費的要求。主要情況有:
(1)直接撫養一方再婚,再婚配
偶願意承擔給付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可減少或免除不直接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如繼父或繼母不願承擔,由生父或生母按原定數額負擔。
(2)給付撫養費的一方,因出現新情況,或經濟出現困難,按原定數難以支付的情況,可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少原給付數額。一般不能減免,特殊情況下減免的,待原因消除後,仍恢復原定給付數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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