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維護死者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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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維護死者名譽權
死者名譽權維護
(一)停止侵害。死者近親屬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例如對具有誹謗性的書刊正在發行,有權要求停止發行或予以銷燬。應當指出的是,停止侵害還包括防止侵害,即阻止某些即將發表或傳播的誹謗性作品,此種請求權的行使對防止損害的發生十分必要。

(二)返還。在某些情況下,對屍體名譽的侵害還涉及到對死者身體的損害,死者近親屬得行使返還請求權。有學者認為“公民死之後,其所有的屍體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他人損害以及非法利用該屍體即為侵權。”[即把屍體作為一種特定的“繼承之物”,它不同於一般財產返還請求。

(三)賠償損失。非法使用屍體的,應向死者的近親屬進行經濟賠償。非法移植死者器官的,應按移植器官的一般補償標準進行賠償。非法利用屍體進行教學、科研的,也應予以賠償。如果因侵害死者名譽而給死者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的,應給予近親屬以精神損害賠償

(四)恢復名譽。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的直接後果是再成死者生前名譽的毀損,只有令加害人承擔恢復名譽之責,才能徹底根除損害名譽的直接後果,在適用這一形式時,應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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