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人員到社區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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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人員到社區蓋章
緩刑人員如何到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並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找,並通報決定機關。


司法所接收社區矯正人員後,應當及時向社區矯正人員宣告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社區矯正期限;社區矯正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禁止的事項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社區矯正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權利;矯正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等有關事項。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場,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


綜上所述,緩刑人員原則上不能外出,得到社區進行矯正。如果外出打工,要向當地司法所提出申請,變更矯正地點到外地。如果外地的司法所接受的話,就可以出去打工了。這也是緩刑人員外出打工程序。在打工期間,服刑人員要定期報告自己情況,並不得擅自離開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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