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人社局蓋章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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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人社局蓋章麼?

一、勞動合同人社局蓋章麼?

勞動合同人社局不需要蓋章的。勞動合同只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兩邊簽字或許蓋章即可生效。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則勞動合同的建立需求以下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邊依法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清晰無誤地表達其實在意思。

勞動合同收效應符合下列條件:

首先,當事人有必要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法令認可的資歷和能力。依據我國勞東方法令的規則,勞動合同兩邊當事人一方的用人單位,有必要依照法令規則的程序註冊掛號經審閲設立,才幹獲得合法的用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勞動合同當事人另一方即勞動者,有必要年滿16週歲,且須符合勞動法令對勞動者特殊條件的規則。假如當事人不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歷,那麼勞動合同不能收效。

第二,意思表明實在。勞動合同法清晰規則了簽定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之一即是“誠實信用”,這就請求當事人兩邊都有必要實在地表達自個的志願而不能詐騙對方或許採納辦法使對方不能實在表達自個的志願。假如有這麼的狀況發生,勞動合同不能收效且要承當相應的法令結果。

第三,不違反法令或社會公共利益。雖然勞動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兩邊都清晰無誤地認可,可是,假如這些內容是不符合法令的規則,或許有些內容違背了社會公共道德或利益,那麼,勞動合同也不能收效。

第四,勞動合同應當選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未簽字或許非自己簽字、沒有本單位公章的勞動合同也歸於不能收效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15.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單位給出的合同並不是絕對都是為了勞動者的利益着想甚至因為條款的原因而導致合同沒有效力,但是實際上國家要求合同的出具主要還是要約束單位的行為而且需要蓋章作為效力的保證,合同的效力一般都是建立在單位的蓋章而不是人社局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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