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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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期限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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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期限是多久?

關於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期限: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當事人要想申請抗訴,要先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再審,再審申請被法院駁回後,即可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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