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既遂未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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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既遂未遂標準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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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既遂標準是什麼


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界定問題,對於定罪和量刑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應予準確的把握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定標準問題,這個問題在學術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歸納起來主要有“接觸説”、“轉移説”、“藏匿説”、“失控説”、“控制説”、“失控加控制説”。這六種學説各有各的特點,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我本人也認為“失控説”顯然是更具有合理性,失控説認為應當以盜竊行為人的盜竊行為是否使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失去了對該財物的實際控制,區分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凡是由盜竊的財物已脱離了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實際控制即為既遂,如果竊取的財物實際上仍在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之下,即為未遂。

因為盜竊罪的本質是在於使所有人或者佔有人喪失對所有物或者佔有物的支配權,而不是在於行為人是否因此獲得對財物的控制權。因此,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採用“失控説”更具有合理性。例如:某甲入室盜竊,偷竊一數額較大的財物,他隔着牆頭扔出去後,正好被一個過路之人拾走,在本案中對某甲就應定為盜竊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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