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調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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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調解流程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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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

(1)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行為人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後果而逃逸的,則不應認定該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僅能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

(2)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筆者所説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

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羣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當然,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4)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並不是單指的當場逃逸,也包括事後逃逸,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危害性,交通肇事後,雖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後卻畏罪逃跑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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