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成功第二次會判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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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成功第二次會判離嗎
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成功第二次會判離嗎
沒有法律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離,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據相關證據來證實,要承擔法院再次不準予離婚的後果。因此,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應準備好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七款規定:“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項規定説明,不準離婚的判決生效後,原告在六個且內又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不會受理。
這項規定還説明,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判決生效滿六個月後,是可以再提起離婚訴訟的,此時,法院就會受理並依法進行審理。所以同妻可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之後,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時法院就會認定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依法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款
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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