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載客未發生事故構成危險駕駛罪嗎 - 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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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載客未發生事故構成危險駕駛罪嗎,怎麼規定
超額載客未發生事故構成危險駕駛罪嗎,怎麼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1)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5人以上的;
(2)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0人以上的;
(3)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7人以上的。
如上所訴的超額載客立案偵查規定可以得出,即使是未發生事故也會根據以上規定按照實際情況進行立案偵查。符合的將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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