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員多少構成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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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員多少構成危險駕駛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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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員多少構成危險駕駛罪

超載20%以上,構成危險駕駛罪。罰款兩百至五百元,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到兩千元罰款。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據此可知,在行政執法領域,超載20%為一個界點,超過20%屬於嚴重情況。
根據《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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