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與逮捕的時間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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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拘留與逮捕的時間差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拘留與逮捕報批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拘留與逮捕報批時間的規定是: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將案卷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公訴科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限1個月;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3個月內審理判決;如果案情複雜,每個階段可能延期。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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