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與拘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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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必須具備的條件不同

逮捕與拘留的區別

1.拘留的條件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某種緊急情形。

上述兩要件,只有同時具備、才可拘留。

2.逮捕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採取、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逮捕。

第二.有權決定拘留與有權批准、決定逮捕的機關不完全相同。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羈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羈押期限,通常為10日,最多為14日;逮捕後的羈押期限為整個法定辦案期限。

《刑法》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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