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通知書與逮捕令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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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通知書與逮捕令的區別

逮捕書與拘留書的最大區別是,逮捕書是由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申請,由檢察院批准;拘留書則是可以由公安機關自已簽發,一般拘留的時間比逮捕的時間要短得多。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

逮捕書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批准。公安機關應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決定書籤發逮捕證,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製作決定逮捕書或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上述文書籤發逮捕證,執行逮捕。在進行逮捕時必須出具此證明書。

而拘留書則可以由公安機關自己簽發,不需要再經過檢察院,並且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執行拘留,但同時也必須出示拘留證。而拘留通知書則是發給被拘留人家屬的通知文件。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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