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税所得額和工資個税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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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税所得額的核定
自然人股東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應當依法按照總局文件有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税所得額:
(一)股權轉讓價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價低於同一投資企業其他股東同時或大約同時相同或類似條件下股權轉讓價的;
(三)股權轉讓收益率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
(四)股權轉讓所得低於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
(五)股權轉讓時投資企業留存收益為正數,股權轉讓價中沒有包含該自然人股東所應享有的份額的,或轉讓價低於自然人股東應享有的所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
(六)主管地方税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