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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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故意犯罪
刑法將故意犯罪形態分為幾種

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過程中的各個階段,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形態。從階段到形態理論上措辭的變化。本章是犯罪構成理論的補充,也可以説是修正的犯罪構成。儘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但因其行為本質上具有社會危害性,與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為表面上符合犯罪構成,但因其本質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故不認為是犯罪。


故意犯罪的幾種形態: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1、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實行犯罪的情形。


特徵:(1)主觀上為了犯罪;(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3)事實上未能着手實行犯罪;(4)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徵:(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徵:


(1) 中止的及時性。這是指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過程中,犯罪一旦既遂,便沒有中止可言。


(2) 中止的自動性。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認為有可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出於本人意願而自動地放棄了犯罪,


(3) 中止的有效性。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4)中止的客觀性。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其一就是行為人準備去犯罪但是卻沒動手的預備,其二就是行為人作出犯罪行為但是沒做成的未遂,其三就是行為人開始犯罪之後自己卻又主動停止了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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