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中的超期佔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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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的超期佔用費
租賃期滿拒不返還房屋房主是否可主張佔用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明確表示繼續承租,故雙方之租賃關係因租賃合同到期而終止。《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因此,承租方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將租賃房屋返還。《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其他民事責任。承租方強行佔用租賃房屋的行為,損害了出租方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使用權的,可以要求承租方支付逾期騰房的房屋佔用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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