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租房與父母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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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租房與父母同住
公租房拆遷時,同住人如何認定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後,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户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解答》同時規定了幾種不能被視為同住人的情況: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本解答第二條所列的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後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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