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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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歸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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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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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財產  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共有享有所有權。如家庭財產是共有的,合夥的財產是共有的。  共有可分為按份共有和共有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按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具體來説: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如合夥公司的盈虧對內都是按照當初給錢的份額來享受或承受。

2、在處罰共有財產時,應商量一致進行,如不能商量一致,按照份額佔一半以上人的意見處置,但處置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其他共有人在同等要求下,有優先買下共有財產的權利,但優先權必須在限定的時限內行使,否則就喪失這個權利。

(2)共有共有  所謂共有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不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如房屋、傢俱、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對這些財產每個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權,無權利大小、義務多少的區分。

二、共有財產  共有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有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包括:  (1)薪水、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願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有所有的財產。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同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對外、對內效力】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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